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大罚字〔2025〕3号
大姚刘百放废旧回收站:
经营者:刘百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6MACDBMPT7B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胡屯村委会初屯组
2024年8月1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自2023年4月建成投入生产,主要工艺为废旧塑料的破碎、筛分,至现场检查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93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为简化管理,你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大姚刘百放废旧回收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刘百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大姚刘百放废旧回收站;
2.2024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5日大姚刘百放废旧回收站经营者刘百放、现场工人段XX调查询问笔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2023年4月建成后投产至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时间超过1年;
3.2024年8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回收站位于大姚县南山坝工业园区内,属于大姚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4.2024年8月16日现场照片、2024年10月15日检测报告,证明你回收站生产期间一直在排放污染物,污染因子为总悬浮颗粒物,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
5.2024年7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单位在2024年7月16日书面告知你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收到告知后仍在生产,无证排污行为仍在进行,且未开展《排污许可证》资料收集编制相关工作;
6.2024年9月5日提取的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员工数量与经济承受度。
你单位无证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计算后,处罚款29.7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听证通知书(楚环大听通〔2024〕1号)。2024年12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经营者刘百放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能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也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听证当天已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申报排污许可证的资料截图,证明其在改正的态度上是积极的。
经听证人员认真核查,提出如下意见: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依照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因你单位已于2024年12月10日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材料,改正态度、补救措施两项裁量等级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重新调整。
在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虽无证排污,但未超标排放,为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姚分局调查人员按照听证会的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从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处罚规定调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处罚规定,在自由裁量方面,修正因子的“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由2调整为0,“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由0调整为-1进行计算。
2025年1月2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会议采纳听证会的法律适用和裁量等级的意见,因涉及适用法律的变化,2025年2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重新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计算后,处罚款14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因子A: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属于简化管理,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你回收站位于南山坝工业园区内,属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气、水):你回收站无证排污时间超过1年,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因未对你回收站产生的粉尘进行成分测定,裁量因子不涉及。小时烟气流量(气):你回收站污染物为无组织排放,无法测定烟气流量,裁量因子不涉及;环境违法次数:2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因此裁量等级为1。
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此裁量等级为1。
修正因子B:改正态度:2024年11月18日,我局发出《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楚环大责改字〔2024〕3号),责令你回收站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2024年10月31日,你回收站委托了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的资料收集编制相关工作,2024年12月10日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回收站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2024年10月31日,你回收站委托了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的资料收集编制相关工作,2024年12月10日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因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你回收站从业人员为6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回收站属于大姚县重点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大姚县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