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字〔2025〕1号
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鸿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CLM9PP6F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民委员会南永公路西侧羊西道岔路口1幢01号
2024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及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及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到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结合上级推送数据,检查发现你公司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检测报告中,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出现2种雷同代码,其中CALID代码相同为3I1GK64593720853的有18辆,CALID代码相同为6KWRG678904GFBN6的有46辆,存在使用OBD作弊器更改检测结果的行为,在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未真实反映车辆排放情况的检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营业主体及公司经营内容;
2.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3.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XX身份信息;
4.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车员余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检车员余XX身份信息;
5.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测64辆(次)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的CALID代码雷同的检测报告64份,证明CALID代码相同为3I1GK64593720853的有18辆,CALID代码相同为6KWRG678904GFBN6的有46辆;
6.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公示牌照片,证明该公司收费情况;
7.永仁众腾汽修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营业主体及公司经营内容;
8.永仁众腾汽修店法定代表人刘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刘XX身份信息;
9.永仁众腾汽修店OBD作弊器淘宝购买记录截图,证明OBD作弊器购买来源;
10.永仁亨运汽车修理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营业主体及公司经营内容;
11.永仁亨运汽车修理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朱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朱成兵身份信息;
12.永仁亨运汽车修理服务部OBD作弊器淘宝购买记录截图,证明OBD作弊器购买来源;
13.2024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提取物证,证明封存永仁众腾汽修店刘XX提供的OBD作弊器1台,永仁亨运汽车修理服务部朱XX提供的OBD作弊器1台;
14.2024年11月27日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2024年11月27日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站长赵XX询问笔录一份2页、2024年11月27日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车员余XX询问笔录一份2页、2024年11月27日永仁县众腾汽修店法人刘XX询问笔录一份2页、2024年11月27日永仁亨运汽车修理服务部法人朱XX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在进行OBD检测时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要求开展OBD检查,在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未真实反映车辆排放情况的检验报告。
你公司在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未真实反映车辆排放情况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作出处罚。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时,已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和经济承受度,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5〕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具6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的情况,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第一次被立案调查,属于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你公司经现场调查后,积极改正,后续未出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该公司有员工7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永仁远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所处区域均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元整(¥4,480.00);
以上两项,共计拾壹万肆仟肆佰拾捌元整(¥11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