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5〕2号
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雪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3252638616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东街居委会东片区
2025年1月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对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东街居委会(东片区)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经调阅该机构2024年8月份至10月份检验数据及检验过程视频发现,该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OBD作弊器行为。有191台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检验报告的CID及CVN雷同。
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盘和调查。经调查及数据比对,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的规定,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你公司总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795份,其中合格报告745份,不合格报告50份,涉及车辆704辆;涉及1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3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6页,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及调查经过;
2.2025年1月13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1份7页,证明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及调查经过;
3.2025年1月13日公司被委托人、站长杨XX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公司检测基本情况、环检过程相关事实和情况;
4.2025年1月13日公司检测站引车员偰XX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公司检测基本情况、环检过程使用OBD设备及OBD作弊器开展机动车检测相关事实和情况;
5.2025年1月13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证明向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6.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7.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8.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站长、受委托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9.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1份1页,证明公司资质情况;
10.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引车员偰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11.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供机动车检测报告清单》1份23页,证明公司检测使用OBD作弊器筛选代码车检情况;
12.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日至今OBD检测量统计》1份27页,证明公司OBD检测量情况;
13.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按照《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供机动车检测报告清单》筛选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833份,车辆494辆(共1576页),证明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开展的车辆检测报告及车辆数量;
14.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日至今检测车辆明细》1份150页,证明公司车辆年检数量;
15.2025年1月13日调取的车牌号云E23926在2024年12月4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页,证明筛查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数据情况;
16.2025年1月13日调取的车牌号云E51670在2024年12月4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页,证明筛查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数据情况;
17.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测试车云E9W50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页,证明2024年12月10日复盘检测使用OBD作弊器情况;
18.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公司检测站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情况;
19.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情况;
20.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3页,证明公司经营状况;
21.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6页,证明公司机动车环检收费情况;
22.2025年1月13日提取的《姚安县建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检测环检费用清单》1份18页,证明公司机动车环检收费情况;
2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出具的《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原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
2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出具的《姚安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网红CALID检测数据清单》原件1份48页,证明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情况。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795份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5年2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5〕2号)及2025年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经查实,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795份,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公司自2014年12月12日成立以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公司在姚安县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2024年11月11日省州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公司就积极上缴OBD作弊器,未再使用作弊器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复盘OBD作弊器检测相关情况、提供检测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机动车检验服务属于职业技术服务业里的检测服务业,行业代码M745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公司从业人员12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公司检测站位于栋川镇东街居委会东片区,属于姚安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ZH53232520002)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57,75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柒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172,7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