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武罚字〔2025〕2号
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CGUK2471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插甸镇插甸村民委员会金葵花路
法定代表人:段学斌
2024年11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筛查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经核查2024年8月以来你公司共有19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
(一)经进一步核查,除去退办、重复的7份检测报告,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186份合格检验报告及4份不合格检测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 (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经调阅2024年2月18日11时27分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1号环保检测线在对云C4B888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存在采样管探头插入小于400mm的情况,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B.2.3.1.5“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 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以免对受检车辆的排气背压影响过大,影响输出功率。在检测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内出现冷凝现象。”的规定,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故你公司共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191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1日、20日由你公司检测站副站长提供的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违法主体为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2024年11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对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提取的OBD作弊器1个、2024年11月20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1月20日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副站长提供的OBD作弊器淘宝购买记录截图1份、2024年11月20日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副站长提供的2024年8月至调查之日186份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份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共计191份(含2024年2月18日对云C4B888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存在采样管探头插入小于400mm)。
3.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2份、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收费的情况说明》及收费情况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运营中环检线的具体收费情况及标准;武定耀婺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2024年10月员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员工数量与经济承受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2号)及2025年1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不计入裁量;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武定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13,920.00);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壹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116,9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