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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5〕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319021
  • 2025-02-14 15:51:0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51

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7N7BC136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香水路

法定代表人:曾黎东

20241111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筛查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经初步核查共5076份车辆检测报告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

经核实,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7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7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7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1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1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的规定,除去OBD不作判定的1504份检测报告、车牌重复检测报告22份、未上传及退办车辆共11份检测报告,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3462份合格检验报告及77份不合格检测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 (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经查,你公司有三辆机动车(云A699HA、云EEW999、云AS638D)在检测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经核查,三台车历史采用稳态工况法,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为双怠速法。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7.3检验技术要求,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中,使用OBD作弊器造假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的报告有一份重复,故你公司2023年以来共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3541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111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等,证明违法主体为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2.20241111日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提取的OBD作弊器购买记录截图1份、20241119日询问笔录4份、20241119日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3份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检测报告复印件、20241130日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211日站长提供的2023至调查之日3462份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及77份不合格在用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0241212日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共计3541份(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云A699HA车辆已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虚假检测报告中计数)。

3.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提供的《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收费的情况说明》及收费情况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运营中环检线的具体收费情况及标准。

4.武定翼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20249月员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公司员工数量与经济承受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1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1号)及20251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涉案车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3541辆,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要求后,公司根据检测规范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杜绝使用OBD屏蔽器开展机动车检测,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在执法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按照反馈名单积极收集整理提供检测报告,积极配合进行调查询问等,属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裁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机动车检验服务属于职业技术服务业里的检测服务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你公司工作人员有13名,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武定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伍佰壹拾元整¥176,51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

以上两项,共计贰拾柒万玖仟伍佰壹拾元整(¥279,5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