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牟罚字〔2025〕1号
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PATAP2P
地址:牟定县城红坡脚牟元公路东侧、元双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朋云
2024年12月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2月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州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了24份车辆检测报告。经核实,24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24份合格检验报告,涉及1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24份检测报告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站长、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报告审核人身份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合法有效性。
3.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4份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及的车辆清单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2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17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机动车2024年与往年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比对证明同一辆机动车不同年度在该公司检验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不一致,证明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5.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的OBD作弊器1个。使用该OBD作弊器对2辆机动车演示还原作弊过程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被检机动车安装OBD作弊器进行检验会对结果造成影响,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生成为3I1GK64593720853。
6.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收费公示及收费收据,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金额。
7.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证明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职工人数情况。
8.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你公司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24份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为24辆,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你公司根据机动车检验规范要求对员工加强了培训,提高环检流程监督力度,设置了相关告示牌,禁止搭载OBD作弊器的车辆进入环检线,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在执法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全程参与并积极配合,立即上缴OBD作弊器,积极提供检测报告等,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出具虚假报告情况不具备整改条件,已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机动车检验服务属于职业技术服务业里的检测服务业,行业代码M745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利润表》,年度营业收入为234.7万元,根据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工作人员有17名,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万零肆仟捌佰元整(¥104,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