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楚市罚字〔2025〕5号
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C8C2J24A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家塘客运站内
法定代表人:王贵明
2024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州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67份车辆检测报告(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6012767GHIJK569A)。经核实,42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42份合格检验报告(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6012767GHIJK569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站长提供的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2024年11月28日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11月28日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检测车间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车辆检测代办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4年12月11日对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在进行OBD检测时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要求开展OBD检查,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取并封存的OBD屏蔽器(物证)一个、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6012767GHIJK569A的报告共67份中的42份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共计对42辆使用OBD屏蔽器且需要对OBD检查进行结果判定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4.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公示(复印件)、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收费发票(复印件)、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统计表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实际违法所得。
5.书证(楚雄守航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42份合格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 (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5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42份,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属首次违法,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你公司采取职工培训、粘贴提示制止代办人员等非检测站人员进入检测车间,严查OBD接口防止使用OBDⅡ屏蔽器等措施立即开展整改,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在执法调查过程中主动联系代办人员上缴OBDⅡ屏蔽器,提供检测报告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7人,属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113,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