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楚市罚字〔2025〕2号
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83768D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冶金建材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震
2024年11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11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混化工段(酸解反应工序)正在生产,但混化工段对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三级喷淋洗涤塔未运行。三级喷淋洗涤塔二号塔水泵电机被拆除,三号塔水泵未接入管路,喷淋水管路未联通,管路断开,仅使用塑料袋对管道开口处进行封堵,一号泵开启时,大量喷淋水从管路开口处喷出,整套三级喷淋洗涤塔无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7日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
2.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1日对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厂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1日对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安环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1日对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工班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设备运行记录、生产记录、整改情况说明、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30万t/a过磷酸钙异地重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选、楚雄鑫华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等证据,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19日、20日生产期间,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2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排放去向或区域:你公司位于楚雄市桃园冶金化工工业园区,属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2;废气类别:你公司属磷肥制造业,废气属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排污超标状况:由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停止生产,现场无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具备开展监测条件,且普钙氟吸收塔尾气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此项因子未能得出,不纳入裁量。行为情形:上文已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整套三级喷淋洗涤塔无法正常运行,主观存在明显故意,属“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情形,裁量等级4;小时烟气流量(气):由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停止生产,现场无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具备开展监测条件,且该公司普钙氟吸收塔尾气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此项因子未能得出,故此项因子不纳入裁量;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安环负责人、工班长询问笔录,以及生产台账,仅能确定你公司2024年11月19日、20日生产期间,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不足5天,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被我局以楚环楚市罚字〔2024〕6号处罚,本次为第二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时,该公司三级喷淋洗涤塔已完成维修,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停止生产,对相关证据固定造成一定影响,现场检查时,多次对执法人员提供虚假情况,在执法人员多次进行法律宣传、开导后才愿配合调查,且在现场检查时未提供相关生产台账,在询问中有推诿的情况,属消极配合,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后,已主动开展整改措施,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排入外环境,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2023年营业额为5426万元,有正式员工18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