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禄罚字〔2025〕3号
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勤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7GXNY54R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街
2024年11月11日、11月26日、12月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366份车辆检测报告。
(一)经核实,172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30份合格检验报告,涉及4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和CVN码,其中,CALID代码为23067LMNOP8345TU、CVN码为D3D45056的报告144份;CALID代码为R709DBSD11SJIKHA、CVN码为9E91877A的报告13份;CALID代码为R990D1CDHRL6IB99、CVN码为9E877B7D的报告7份;CALID代码为VW12348912767GHI、CVN码为86876162的报告8份。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经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对号牌为云E7X952的轻型柴油车出具的检测报告中,该车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在“不能采用工况法的原因”中标明为“你车不适应工况法”。查询该车辆历史检测记录,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你公司修改该车辆检测方法的原因不成立。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检验技术要求7.3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 18285和GB 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的规范要求,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综上,你公司共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73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责任主体为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禄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26日各一份);《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30日各一份);《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视频材料;《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信息原件》一份;《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物证》1份;《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一平浪盐矿盐机修造厂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车辆检测报告》(2024年,原件8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云南省机动车检测类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1153号)复印件1份;《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度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收入台账原件》原件1份;《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公司2023年度收入台账》原件1份;《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公司人员一览表》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OBD作弊器、违规修改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3.《禄丰瑞达机动车检测公司关于对云E7X952机动车改变尾气排放检测方法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对违规修改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已进行改正。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你公司对造成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主动全面配合后续相关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此外,你公司提出OBD作弊器及修改车辆检测方法属个人行为,公司管理人员事先不知情、2024年亏损运营无力承担高额的行政罚款。
经复核,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使用OBD作弊器及修改车辆检测方法的具体行为虽然由公司的员工在实施,但公司内审员、检测车间主任、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法人均未严格履行检测报告的审核职责,同时公司以及员工之间为雇佣关系,员工在具体操作检测车辆的过程中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员工个人也无出具车辆检测报告的资质,最终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法律并未对机动车检验员个人主体责任进行认定,故该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违法主体责任。
二是我局已经考虑你公司环境影响、企业经济承受度、改正态度的情节,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计算,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核算,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73辆,裁量等级5;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属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肆拾元整(¥12,34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贰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127,3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