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5〕2号
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7L04D96B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萍
2024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592份车辆检测报告。
(一)经核实,282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282份合格检验报告(其中9辆检测未通过,未收费),涉及1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要求,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经核实,车牌号为云ED4411、云EZ5599、云EE2600、云ED5662的车辆2023年环保检验使用的是稳态工况法(其中车牌号云ED4411、云EZ5599、云ED5662的车辆2023年均在你公司检测),2024年在你公司检车时环保检验使用的是双怠速法,修改后的检测方法未检测氮氧化物。经核对你公司2024年出具的以上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能采用工况法的原因”未填写,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检验结果均显示“合格”,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将车牌号为云EE2600的车辆召回,经现场核实,该车辆为全时四驱汽油车,适用双怠速法。经查确定2024年车牌号云ED4411、云EZ5599、云ED56623辆的车辆在你公司开展环检时,你公司通过违规修改检测方法,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检验技术要求7.3 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 18285和GB 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的要求,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综上,你公司共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85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原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禄丰金池汽车修理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基本情况;
2.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度使用OBD作弊器车辆检测收费台账原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出具的部分车辆检验报告(4份)原件,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干扰环检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及违法所得19110元;
3.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度违规修改检测方法检测车辆收费台账原件、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通过修改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检验“合格”的4辆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原件及其中3辆车2023年度在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稳态工况法”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原件,证明你公司通过违规修改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及违法所得210元;
4.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公示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涉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收费标准。
5.2024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网购OBD作弊器订单截图(1份)、2024年11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禄丰速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使用OBD屏蔽装置、违规修改检测方法等手段使机动车通过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5〕1号)及2025年1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276辆,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机动车检测属于检测服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你公司从业人员8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贰拾元整(¥19,32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贰万玖仟叁佰贰拾元整(¥129,3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