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南罚字〔2024〕4号
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PDTKLX1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河硐村委会李家小组被阴山
法定代表人:叶新源
2024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河硐养殖场南部氧化塘旁有养殖废水溢流痕迹,约10立方米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你公司未设置围堰进行围堵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4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对河硐养殖场约10立方米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你公司未设置围堰进行围堵收集处理情况的认定;
3.2024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对河硐养殖场约10立方米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你公司未设置围堰进行围堵收集处理情况的认定;
4.2024年9月4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照片(图片)》1份11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环境影响情况;
5.2024年9月4日的《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
6.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7.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8.2024年9月4日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具体开展生猪养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9.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12页,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的规定;
10.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11页,证明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已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收集、处置提出明确规定;
11.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赶猪服务登记表》复印件1份2页,证明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2024年养殖规模;
12.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猪粪消纳协议》《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7页,证明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要求设置消纳地并签订消纳协议;
13.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批猪工人工资》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在用工人数量;
14.2024年9月4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对文书送达确认情况;
15.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1〕86号)复印件1份12页,证明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6.2024年9月10日提取的《南华县雄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10页,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7.2024年9月27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外溢废水问题已整改完成,原废水溢流所经地段未发现废水流淌痕迹,在规定时限内改正;
18.2024年9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照片(图片)》1份6页,证明你公司外溢废水问题已整改完成,原废水溢流所经地段未发现废水流淌痕迹,在规定时限内改正;
19.2024年9月27日提取的《云南神农畜牧有限公司-肉猪委托养殖报酬计算表》《运营成本合计》《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2023年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1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27日现场复查,你公司外溢废水问题已整改完毕,原废水溢流所经地段未发现有明显废水流淌痕迹,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发现管道破损,立即维修,采取补救措施,但之前溢流的养殖废水影响已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