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武罚字〔2024〕8号
武定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L2LYW3M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乐美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曾欢水
2024年6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净化池设有一根管道,正在向外排放废水。经检测,排放废水浓度为氨氮368mg/L、化学需氧量815mg/L。氨氮及化学需氧量超过环评要求中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氨氮25mg/L、化学需氧量150mg/L。
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你公司养殖场于2019年6月投入养殖,至今未按环评报告中要求完成深度反应池好氧处理设施及事故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0年8月31日,你公司因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武环罚字〔2020〕4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6日由你公司代理人提供的武定县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为武定县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2024年6月26日武定县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7日公司养殖场生产厂长及员工询问笔录、《武定县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头生猪智能化饲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环评批复(武环许准〔2019〕11号)复印件及公司提供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
3.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7日询问笔录、《武定县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头生猪智能化饲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7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武环监字【2024】第7号),证明你公司养殖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8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8号)及2024年9月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针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不计入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计入裁量;废水类别:不计入裁量;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日排放量(水):不计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改正态度:不纳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武定县福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武定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
针对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已于2020年8月31日被依法予以处罚。在本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中,你公司于2024年8月6日,该企业提交了《关于武定福翔猪场环保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分析研判,你公司自2020年8月31日被依法予以处罚后有证据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不存在对该违法行为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
2.对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