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46号
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大荞地梁子钛砂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拟建项目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羊旧村委会,属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本项目保留北部矿区(0.0419平方千米),增加南部矿区,新增用地面积0.5115平方千米,总面积为0.5534平方千米,开采标高为2100~1880米。开采规模年产钛砂矿10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机采机运,开采顺序为前3.2年开采北部矿区、后11.8年开采南部矿区,服务年限15年。项目取得了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6-532329-04-01-485269)。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林草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耕地、公益林、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北部矿区属原有矿区,涉及天然林1.38公顷,露天采区停采后形成采空区,目前部分恢复区域为自然植被恢复,大面积仍为裸露状态,采空区面积约25000平方米;矿区周边已进行过采矿活动,植被未修复,存在一定的水土流失现象。南部矿区开采区涉及天然林19.6公顷,占用的天然林为次生性的旱冬瓜林和云南松林,工程占地已于2024年7月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滇)〔2024〕53号)。评价区内未发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保护动物(鸟类),工程实施将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二)其他环境影响。北部矿区西侧76米处有3户居民共10人,评价区内分布有冬瓜林泉点、来鹤山泉点、龙潭箐泉点、海外里泉点等地下水出露点,部分泉点为当地村庄饮用水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场地扬尘及机械噪声将对住户和矿区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降尘、施工场地物料覆盖、围挡等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运营期开采工作面采取雾炮机洒水,未恢复平台采取平整压实、雾炮机和水枪洒水降尘,无组织废气执行《镁、钛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表6规定“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运输车辆及运输便道扬尘治理,及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以开采区边界外延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矿区开采区建设废水沉淀池,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矿区淋滤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处理后提升至高位水池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水质、道路清扫标准后回用。严格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废水沉淀池、高位水池进行一般防渗,其他采取简单防渗。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前3.2年北部矿区开采时,将龙潭箐泉点设为跟踪监测点;后11.8年南部矿区开采时,在开采区下游南侧10米处设置1个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如开采活动对当地饮用水源造成影响时,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当地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施工期土石方全部回用于回填、道路平整,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后外售,其余废砖和砂浆废渣用于场内道路敷设,不外排。运营期废土石用于采空区复垦;废水沉淀池污泥清掏后作为原矿运至选厂;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按照《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大荞地梁子钛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北部矿区采空区不再利用区域进行复垦。严格控制开采边界,严禁越界施工,施工完成后要及时修复植被,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布置,临时设施尽量设置于永久占地范围内,尽量避让植被较好区域;表土剥离保存,施工结束后及时选用当地适生物种进行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加强施工管理和对施工人员宣传教育管理,禁止破坏施工范围外植被和捕猎野生动物;要开展施工范围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详细调查,对发现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移植,移植完毕后才能开工建设。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他保护措施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针对现有环境问题,你单位要做好以“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回应”为原则的“以新带老”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实施边开采、边恢复方案,按计划时序进度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