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26号
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20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建220kV总降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5-532300-04-01-532727)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勤丰镇,工程总投资211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线路路径起于腰站变220kV侧,止于龙佰禄丰新建220kV总降变,线路路径总长度约4.91km。新建220kV总降变一座(本期装机容量:2×240MVA)。新建龙佰总降变π接腰站变-新立钛业总降变I回220kV线路工程(腰龙Ⅰ回,新建14个塔基,长度约3.47km),将腰站变-新立钛业总降变Ⅱ回220kV线路的新立钛业总降变侧改接至龙佰总降变(腰龙Ⅱ回,依托原有腰新线4个塔基,新建6个塔基,长度约1.44km),再由220kV龙佰变双回出线接入新立钛业变电站(该段使用桥架电缆不建设塔基)。该项目于2023年5月26日取得了《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禄丰市20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建220kV总降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楚发改能源〔2023〕191号)。项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楚环禄不罚字〔2024〕6号)。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建设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设计和线路方案,合理布设塔基位置,尽量使线路远离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确保变电站及沿线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二)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建设事故油池、贮油坑及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油池和贮油坑容积须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要求。工程产生的废弃蓄电池、废油须收集贮存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工程设计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跨越生态保护红线内线路的环境保护管理,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新开挖车辆运输施工便道。加强施工人员教育,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布局,减少施工占地,尽可能保护原有地表植被。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设施和简易排水系统、沉砂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确保施工废水不外排。使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施工扬尘;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设置临时堆土场堆放施工产生的临时土方,施工结束后回填临时土方,及时清理建筑施工垃圾、施工废料、施工生活垃圾,进行植被恢复或复耕,及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功能。线路跨越、邻近水体施工时,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垃圾和施工废弃物,确保施工过程不影响水质。采用增加档距等方式,减少林木砍伐。严禁捕杀或伤害野生动物,发现保护植物,应选择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保护植物进行移栽保护。将施工期环保措施纳入工程监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妥善处理环境问题;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影响。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云南清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