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牟罚字〔2024〕5号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97735475W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铁厂村委会大冲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丽琼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及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区露天堆存物料(石料、粉料等)大部分已经采取了防尘网覆盖措施,但存在防尘网破损或被风吹起,覆盖不全面,检查时物料堆场正在进行铲装作业,未采取有效控尘措施,产生一定扬尘;3号生产线进料口一侧有缺口,未进行密闭,粉尘易溢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石料、粉料等)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首次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废气颗粒物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年,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厂界环境噪声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报告,经查实,你公司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开展过自行监测。
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三)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你公司未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6张;2024年5月7日对企业办公室主任李树滨及2024年5月9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明辉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2份)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公司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堆存的物料堆场采取了防尘网覆盖措施,但存在部分防尘网破损或被风吹起未及时修复,覆盖不完全。场区物料堆场正在进行铲装作业,未采取有效控尘措施。3号生产线进料口一侧未密闭。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环境地点:你公司采石场所在区域未划定环境空气功能区,该因子不纳入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查,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粉尘扬尘的行为。经调查询问,你公司物料堆场因砂石料滞销,导致堆积量增加,未能及时覆盖完全;三号生产线进料口一侧未密闭是因2024年4月28日出现设备故障,进行检修将挡板拆除未及时修复。据此认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于2024年5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督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告知书》(牟环督告字〔2024〕2号),你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报送了整改完成报告,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已采取措施加强场区粉尘扬尘防控,但之前扩散的扬尘影响已无法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工业,根据你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的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处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