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牟罚字〔2024〕4号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0070461F
地址: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冷水塘
法定代表人:景楚健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现场检查时,场区堆存物料覆盖网破损未及时恢复,弃渣场未建设有效围挡;场区道路和场地地面积尘较厚未及时清理,未全面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运输物料时扬尘较大;第二条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防尘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生产车间大量粉尘弥漫并向外环境扩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12张;2024年4月18日现场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员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共2份、2024年4月19日和2024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环境违法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堆存的物料(石料、粉料等)堆场采取了防尘网覆盖措施,但存在部分防尘网破损或被风吹起未及时修复,覆盖不完全,场区道路和场地地面积尘较厚未及时清理,有少部分地面有洒水痕迹,但未全面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第二条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车间内安装的喷淋、喷雾设施部分堵塞,致使生产车间大量粉尘弥漫并向外环境扩散,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你公司所在区域未划定环境空气功能区,该因子不计入裁量。违法持续时间:经查,你公司物料堆场日常加强了覆盖,近期为间歇式生产,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粉尘扬尘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检查指出问题后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喷淋、喷雾设施进行检修,2024年4月2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告知书》(牟环督告字〔2024〕1号),你公司按要求开展了整改,属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已采取措施加强场区粉尘扬尘防控,但之前扩散的扬尘已无法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