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大罚字〔2024〕2号
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69568177XJ
法定代表人:起荣华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阮屯村
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姚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磷总氮一体机设备(美国哈希NPW-160)在2024年1月到3月之间损坏3次,维修更换不及时导致在线监控系统超标、故障频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国华、厂长王绍山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6张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4〕2号)及2024年7月2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属于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监测数据误差:你公司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数据误差在排放标准1倍以下,裁量等级为1。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未发现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该裁量因子不涉及。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你公司2024年一季度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为97.13%,补全有效传输率为98.01%,不符合裁量因子所表述的情况,该裁量因子不涉及。废水类别:你公司处理的废水属于生活污水,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的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为Ⅲ类水体,裁量登记为3;环境违法次数: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到调查时已恢复正常监测,整改完成,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时已完成整改,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你公司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规模由从业人员决定,从业人员为19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属于大姚县重点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大姚县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