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4〕4号
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0592H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南路595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华
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年4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2024年4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对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总排口进行了手工监测。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21号),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均值3.99mg/L,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氟化物均值4.12mg/L,一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超过2.31mg/L排放限值的72.72%。
2024年6月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对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进行了监测。根据执法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47号)结果,2024年6月4日,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排放口总磷浓度均值0.3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排放限值0.3mg/L的26%。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8月23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主张你公司无环境违法的主观故意,污水处理厂原有的处理工艺存在问题,你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且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免予处罚。
经2024年9月3日现场核查,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已完成整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我局审查,你公司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针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进行裁量时,已予以裁量:改正态度裁量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4〕3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楚市听通字〔2024〕1号)、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超标因子:氟化物及总磷超标,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进入青龙河,经青龙河流入龙川江,经查阅《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由楚雄市青山嘴水库坝址至楚雄水文站流域属龙川江楚雄景观、农业用水区,全长12.9km,规划水平年水质目标为Ⅳ类,青龙河属龙川江支流,水质目标不得低于龙川江。属于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目前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并未完成验收工作,还处于调试期间,其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证据,2024年4月1日监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氟化物超标,2024年6月4日监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总磷超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废气类别:该裁量因子与废水超标排放行为无关,不纳入裁量;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4年4月1日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21号)结果显示,厂区污水总排口氟化物均值4.12mg/L,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均值3.99mg/L,一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超过2.31mg/L排放限值的72.72%,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4年6月4日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47号)结果显示,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排放口总磷浓度均值0.3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排放限值0.3mg/L的26%,取最高值72.72%,属于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3;超总量:你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尚不能作为证据,无法确定公司总量是否超出规定,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日排放量(水):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尚未验收,在线监控设备得出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数据,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处罚,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2次(含本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你公司共有职工180人,2023年营业收入150963670元,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