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16号
武定县水城河大平地段河道治理工程管理局:
你单位于2024年9月3日提出的《武定县水城河大平地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工程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插甸镇水城村委会。工程总投资6263.55万元,环境保护投资260万元,占总投资额4.15%。工程总占地面积15.98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667公顷,临时占地13.322公顷,施工期11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开展河道治理长度19.39千米,左、右岸治理总长26.2千米,支流治理总长694米。新建临时道路12千米,不设砂石料场和取土场,布设6个临时弃土复耕场。项目实施可能对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涉及敏感区情况。工程占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水城河整治河道19.39千米涉及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与一级保护区重叠面积为0.1473平方千米、与二级保护区重叠面积为0.0126平方千米,已取得禄劝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征求武定县水城河大平地段河道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复函》和《武定县水务局关于“武定县水城河大平地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内容与保护水源有关、选址唯一性确认意见的批复》(武水复〔2024〕22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63亩,已取得《武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情况的审查意见》。
(二)水环境影响。工程施工安排在枯水期进行,采取分段围堰导流干式施工方式,按上游至下游的顺序分成两段开展治理:古知上村至上水城村段设置10个横向围堰导流施工段,导流长度在1028~1550米,红岩湾子至清石板村段设置2个横向围堰和1个纵向围堰导流施工段,横向围堰导流长度在754米~1256米,纵向围堰宽1米,保留约3米宽的水域正常过流。在施工段上游建设围堰挡水,将上游围堰前的河水用管道导流至下游河道,沿线各支流汇入点前建设围堰,配套导流支管接入导流主管;导流管为沿河道中间河底处铺设,河底不开挖。河堤、机耕桥、人行桥、排涝涵施工均不涉水,机耕桥和人行桥桥墩、排涝涵位于河岸,同一施工段内的河堤、机耕桥、人行桥、排涝涵工程在围堰导流排干河水后同期施工,可以避免基坑开挖时的河水入渗。按1~13段的顺序逐一开展施工,施工完毕后对围堰进行拆除。施工过程对河流水生态环境和治理河段K24+530处的国控断面水城河(禄劝交界处)自动监测站水质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生态环境影响。施工段由于围堰挡水导流会排干施工区域内河水,河水转移至导流管内过流,河水中大部分鱼类会随着河水通过导流管(管径0.8米~1.5米)过流至施工段下游的河道。施工段河道脱水断流将对河道内鱼类、水生植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评价区未发现特有和重点保护水生植物,未发现珍稀濒危保护鱼类和特有鱼种,也未发现集中的鱼类“三场”和鱼类洄游通道分布,由于施工影响时间较短(每段约30天),施工完成后河道生态系统可逐渐恢复和改善。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要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前要仔细调查分析工程施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和国控断面的影响范围,充分论证施工方案、施工时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做好突发情况应急预案;要开展施工范围内水生生物详细调查,若发现珍稀濒危保护水生生物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施工中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的监控,严格按照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如施工中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要及时向供水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尽快恢复河道正常生态功能,并开展跟踪监测,确保工程实施后生态功能不下降、水质标准不降低。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国考断面临时替代、责任城市变更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水城河国控断面的水质维护工作,施工前要及时进行报备,施工中不得故意干扰国控断面采水点取样,若工程施工影响较大,导致水质不具备代表性,应通过选取临时替代断面开展监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应在枯水期进行施工,并且按照施工计划,从上游至下游逐段开展,不得多段并行施工。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混凝土搅拌机清洗废水、基坑渗水及生活污水,混凝土搅拌机清洗废水产生量约0.5立方米/天,排入沉淀桶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混凝土搅拌和施工用水环节,不外排;每段施工区域基坑渗水量约5立方米/天,设置1套容积为15立方米的三级临时沉淀池,基坑渗水采用水泵抽排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工序和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住宿和如厕依托周边民房,施工管理办公区施工人员洗手废水进入沉淀池(2立方米)处理后回用于办公区场地洒水降尘,不排放。施工临时道路临水城河一侧设置警戒带和减速慢行标志牌。机耕桥均配套建设两侧防撞栏(高1.2米)和桥面径流收集处理设施,运营期要定期对径流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管护。
(三)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有现场开挖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排放的燃油废气等,均为无组织排放,施工扬尘对周边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防风遮挡、围挡覆盖、防洒落等措施;堆料、表土及物料存放尽量平整,做好遮挡覆盖;施工完成后平整工地、清除积土和堆物,及时绿化覆土。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机械布置,固定施工场地和施工机械的的布设尽量远离村庄,并配套设置临时围挡,在距离村庄较近的施工场地外围设置隔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昼间午休和夜间时段施工;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产噪设备加强维护和保养等。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开挖土石方18.62万立方米,回填土石方10.75万立方米,利用土石方7.87万立方米,土石方优先用做河道工程回填、绿化覆土、临时占地复垦使用,挖填平衡,开挖土石方均得到利用,未产生弃土弃渣,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开挖土石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沉砂池泥沙需及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合理妥善处置,避免进入河流,造成二次污染。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河道管理过程中打捞的河道漂浮物,定期打捞后清运至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点;机耕桥桥面径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少量泥沙和沉渣,定期打捞沥干水分后回填至附近耕地或林地内。
(六)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做好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