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15号
楚雄康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提出的《楚雄市牛羊和家禽集中屠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楚雄市东瓜镇桃园社区朱家水井居民小组,总占地面积33318.48平方米,属新建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含牛屠宰车间、羊屠宰车间、禽类屠宰车间及配套的综合服务楼、冷库及深加工车间、锅炉房、配电室、厂区绿化、道路和围墙等。建成后拟实现年屠宰活牛3万头、活羊12万头、活禽60万只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7675.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9.3万元。项目于2023年11月16日取得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核发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项目代码:2311-532303-99-05-485078。本次环评仅对一期建设内容和二期的厂房建设进行评价。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覆盖篷布、施工物料定点堆存覆盖篷布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运营期屠宰车间厂房密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白内脏处理间、粪便及胃肠内容物暂存间等密闭空间设置4套百叶抽风系统;敞开式流水线作业区域设置20套集气罩+软帘抽风系统)后进入1#除臭装置(工业油烟净化器+三级喷淋洗涤装置+高效气液分离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屠宰车间白内脏处理间、粪便及胃肠内容物暂存间喷洒除臭剂,车间及时冲洗、喷洒次氯酸钠消毒剂等。污水处理站设置为密闭地埋式,产生的废气经2#除臭装置(三级喷淋洗涤装置+高效气液分离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天然气低氮燃烧冷凝蒸汽锅炉(1.5蒸吨锅炉1台)燃烧废气通过 1 根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排放。项目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表2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氨气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项目须以牛屠宰车间、羊和家禽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的边界为起点外延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楚雄市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其中锅炉排水及软水制备废水进入储水桶后用于畜禽运输车辆冲洗,屠宰废水、分割肉废水、车辆清洗废水、除臭装置喷淋洗涤废水、冷却循环系统强排水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初期雨水经1个3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隔油池+气浮+调节池+UASB厌氧处理+AO好氧处理+混凝沉淀+消毒”工艺,污水处理站尾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最终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各类废水经1个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污水管网后进入楚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染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A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最严标准。你单位须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完善废水事故排放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确保运营过程各类废水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源头防控、分区防渗和污染监控,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机械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方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来减缓影响。运营期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加装消音器、安装减震装置、设置封闭式厂房隔音、设备维修保养、厂区绿化植被阻隔、运输车辆禁鸣限速等措施进行降噪,确保厂界东、西、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厂界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到达朱家水井村、桃园明德小学/中心幼儿园桃园分园时,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你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制度,运行期做好运输车辆进出场、畜禽上下车和待宰期间以及各类产噪设备的噪声污染防治,确保噪声达标不扰民。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运营期畜禽粪便及胃肠内容物(每天清运)、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委托楚雄兴滇普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畜禽产品、隔油池废油脂、工业油烟净化器废油脂存放至专用暂存间冷藏,定期委托安宁昌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处置;畜禽毛暂存于畜禽毛收集间,定期交由畜禽毛回收单位回收处置;污水处理站格栅物收集后同生活垃圾一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清运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废包装材料、废胶皮手套收集后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处理;废机油及废弃的含油废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你单位须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及时清运屠宰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减少恶臭气体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保证各类固废妥善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严格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控,避免污染周边地下水和土壤。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颗粒物0.05吨/年、氮氧化物0.56吨/年、二氧化硫0.0142吨/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运行中,应根据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及周围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优化恶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住户的不利影响。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楚雄有色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