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元罚字〔2024〕3号
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Q8MLK21
法定代表人:童强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上总括村102号
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一)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新建的第5期光伏列阵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规模由220kV变成110kV,位置已发生变动,变更后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三)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110kV送出线路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四)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日方瑜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子靖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执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7份),2024年6月1日提取的书证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4〕3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马头地光伏项目新建的第5期光伏列阵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元谋县老城乡马头地,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设备已建设完成,还未进行调试,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0日开工,2024年4月15日建设完成,取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马头地光伏项目新建的第5期光伏列阵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
(二)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规模由220kV变成110kV,位置已发生变动,变更后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元谋县老城乡马头地,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主体设备已建设完成,设备还未安装,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开工,2024年4月15日主体建设完成,设备还未安装,取违法行为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规模由220kV变成110kV,位置已发生变动,变更后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三)马头地光伏电站110kV送出线路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元谋县老城乡马头地,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主体设备已建设完成,设备还未安装,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5日开工,2024年4月10日主体建设完成,设备还未安装,取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110kV送出线路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
(四)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覆盖,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升压站主体设备建设已完成 ,现只有少量的物料,无法确定占地面积,不计入;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公司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2。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你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华能元谋马头地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整(¥35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