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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罚字〔2024〕5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808017
  • 2024-07-22 17:35:2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5

 

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93056970B

地址:双柏县城人民路6

法定代表人:罗为平

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5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厂区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物料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62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4号)及202462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厂区原料未实现全部遮盖,厂区原有的物料采取防尘网进行遮盖,但新加工产生的约3000平米堆料未覆盖,属于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你公司鸡冠山石料厂位于双柏县大庄镇麻栗树村委会鸡冠山农村地区,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于2024315日现场检查时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于2024410日提交整改报告,称已采取覆盖措施。20245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新加工产生的原料未全部遮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8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楚环双罚字〔20221号),因此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于2024513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改正,对厂区原料进行全部遮盖;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项目于2024513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厂区原料进行全部遮盖,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行业代码为B101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工业,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0人,2023年营业收入为113.6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