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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字〔2024〕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429013
  • 2024-04-19 17:01:3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20242

 

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57177684B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田心村

法定代表人:华水平

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2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并产生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由厂区连接管接入你公司与云南牟定太极食品有限公司合建共用的污水处理站。经你公司与云南牟定太极食品有限公司商定,于2023128日启动实施了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的改造工程。在未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报备和未对产生的生产废水采取临时收集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污水处理站原有3个活性污泥好氧池,生产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沉淀后,未按处理工艺处理直接排放至排污管网,最终进入牟定县污水处理厂。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20231215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局于202432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41号)202432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排放去向或区域: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排至外排管网,最终进入牟定县污水处理厂,属污水排放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排放废水由你公司与云南太极食品有限公司产生,2家企业均为食品生产企业,属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排放状况:在发现公司将未正常处理的生产废水抽排至外排管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工作人员对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开展了水质监测后,你公司立即停止了抽排的行为,无法按照执法监测要求的频次开展有效监测,监测数据是瞬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超标排放的证据,故无法判定超标排放状况,该裁量因子不计入裁量行为情形:你公司正在对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拆除了原有活性污泥好氧池,新建还未完成,其他收集设施正常,属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3;日排放量:公司引入污水处理站的管网及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未安装计量设备,无法准确计算日排放量,该裁量因子不计入裁量项目环境管理情况:经查公司相关环评手续齐全,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属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水处理站活性污泥好氧池于2023128日拆除开始不正常运行,至202312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公司立即停止废水外排行为,违法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202312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公司立即停止废水外排行为,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停止了废水外排行为,所外排废水进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未造成实质性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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