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南罚字〔2024〕1号
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PLK3172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火星村委会张合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督察办督查组2024年1月24日到南华县开展督查移交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你厂建立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中污泥流向、利用、处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经查,你厂污泥为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你厂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与楚雄卉景园花卉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华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合同》,委托其处置污泥。调查核实,你厂自2023年10月份起将污泥转运至南华县炜禾种植养殖有限公司龙川镇笪家屯种植基地处置,与台账记录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1号)及2024年3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厂建立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中污泥流向、利用、处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裁量等级1;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3。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造成环境影响,不予裁量;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