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4〕1号
昆明恒生铜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50691584X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瑞清
昆明恒生铜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5月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昆明恒生铜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昆明恒生铜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配套尾矿库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昆明恒生铜业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小新厂铜矿配套的尾矿库位于禄丰县仁兴镇清水河村委会,在尾矿库的上、中、下游各设置了一口监测井,没有设置污染扩散井。小新厂铜矿自2022年7月停产,停产后尾矿库无尾矿排入,但处于在用状态,未封场(闭库),自2022年7月停产后至2023年5月,配套的尾矿库未开展地下水监测。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地下水流场上游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下游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贮存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2023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26号)及2024年1月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