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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7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108024
  • 2023-12-29 15:43:5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37

武定民刚畜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C598CJ6X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发窝乡发窝村委会老书多村

法定代表人:袁明

武定民刚畜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1011913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发窝乡老书多养殖场违法排污,导致下游河流受污染。当日11时许,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核查工作,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将养殖废水排放至距厂区直线距离约900m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坑塘内贮存。经对土质坑塘处进行现场勘察,8个土质坑塘呈阶梯状分布,养殖场粪污通过黑色管道进入最高处土质坑塘后,通过黑色管道排至进入下一阶梯的土质坑塘。从高到低每一阶梯的土质坑塘均通过黑色管道将粪污排至下一阶梯土质坑塘,最终将养殖场粪污汇集于最下方土质坑塘。现场可见部分土质坑塘内粪污向外渗漏,粪污进入坑塘旁的山箐内向下流淌,部分粪污于坑塘旁形成积液。经对最下方土质坑塘周边进行勘察,发现最下方土质坑塘设有两根黑色管道。1#黑色管道向下方延伸30米左右,2#黑色管道进入土质坑塘下方的板栗地。现场两根管道虽未见排污,但管道周边土地可见粪污流淌痕迹,其中两根黑色管道有多处破损,粪污于管道破损处形成积液。经对最下方坑塘下方约50米的山箐沟渠进行勘察,可见沟渠内水体明显异常,沟渠内可见大量白色浮沫。经对老树多养殖场鲁碳上组收集池和发窝村委会尕作村小桥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老树多养殖场鲁碳上组收集池总磷34.7mg/L,氨氮855mg/L,化学需氧量4.56×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3mg/L粪大肠菌群9.4×104/L,悬浮物980mg/L;发窝村委会尕作村小桥总磷7.38mg/L,氨氮172mg/L,化学需氧量6.70×10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3.4mg/L粪大肠菌群1.1×104/L,悬浮物120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112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8号)及202311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1130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1.厂区外用于贮存废水的坑塘是地改田,田地里经过处理的废水是由于下特大暴雨导致溢出才造成环境污染;2.两根黑色PE管道是在安装时没有拧紧才有渗漏,并不是管道多处破损;3.在得知废水污染环境后,公司及时处理渗漏点、进行维修,并对水沟采取清理消毒的补救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及环保部门主动停产整治整改,直至符合环保生产需求再开始复产。综上,你公司请求免于处罚。

20231211日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发窝乡老书多养殖场进行了现场复核,你公司养殖场在生猪出栏完成后确未继续投入养殖;厂区外8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仍在贮存养殖废水。

    经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时已依法对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