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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1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1226003
  • 2023-12-15 15:31:1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12

李光福:

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59日下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开始建设,202111月投入运行,2021125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根据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现有的《排污许可证》,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为20211210

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125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20226月才编制了《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且根据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显示,公示时间为2022524日至2022622日,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的规定。

综上查明,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同时在未编制完成验收报告之前就进行了验收公示,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行为构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

你作为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主管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59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359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关于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直接负责人员的情况说明1份);《关于李光福等同志的任职的通知》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据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112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1122日,你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1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意见,你主张:

你本人不应你是处罚主体,在20237月以前你并非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过对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结合听证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直接负责人员的情况说明,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2021年开始建设,在20237月以前,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不是你,但自项目开始建设到运行至今,你直接负责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等工作,我局在违法的主体认定上并无错误。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