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3〕5号
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92325009N
地址:楚雄开发区东瓜镇程家坝
法定代表人:韩锦根
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4月2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发现:
你公司自2016年以来粗铜、阳极铜、硫酸及硫酸铵产品产量先后突破原有环评审批生产规模,针对上述情形,你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至调查时你公司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016年—2022年生产统计报表》《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扩能改造项目清单》和其他证据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3年6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7号)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听通字〔2023〕7号),你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我局提交《延期听证申请》申请听证延期2个月,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同意延期召开听证会通知书》同意延期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我局提交《取消听证申请》,申请取消听证,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9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书》开展复核,经过复核,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7号)的请求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你公司陈述申辩提出的“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产品产量突破 环评审批后故意不报批或报请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动机”“公司加大环保投入,实施多个环保项目改造,做到生产废水零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特别排放标准”的情况属实,但你公司未提出证明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证据或事实,且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发生后继续超环评审批规模生产,存在主观过错,你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7号)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我局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和采取的补救措施,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时已予以裁量。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