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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1113013
  • 2023-11-13 11:15:06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36

 

武定县滑坡采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688597895C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陈官村委会中厂村

投资人:秦正刚

武定县滑坡采石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采石厂厂区内成品堆场及厂区外下方150m250m道路一侧露天堆存有砂石料约10万吨,未采取遮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同时厂区由于堆料面积较大,设置的雾炮机无法完全覆盖堆料区域,无法有效控制粉尘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919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采石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采石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采石厂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采石厂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7号)及2023925《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采石厂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仟元整(¥5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采石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