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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1113008
  • 2023-11-13 10:13:5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16

 

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0592H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南路595

法定代表人:袁小华

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626,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处于运行状态,且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91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39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1016日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听证会上主张的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4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听通字〔20231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468,000.00)。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二)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由于未验先投与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未验先投处罚较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468,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