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15号
洱源烛宝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C7UYJP74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中炼村委会炼城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杨映东
洱源烛宝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5月2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市东南绕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项目建设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楚雄市东南绕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设置环评要求建设的弃土场,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沿线堆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3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