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9号
禄丰罗次地热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BTK8HU83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碧城镇洪流村委会温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忠岗
禄丰罗次地热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5月1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投入运行,2022年9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至今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等污染物应当1次/季进行手工采样监测;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等污染物应当1次/半年进行手工采样监测;雨水排放口排放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应当1次/月进行手工采样监测。你公司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照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不能提供监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你公司于2023年1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告中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全年均为0吨。你公司2022年一直正常运行,污染物处于持续排放状态,但你公司提交的2022年度的执行报告中未按照实际排放情况填报,未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份);禄丰罗次地热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罗次温泉污水处理站名字变更情况说明(1份);《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19]19号)(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9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13号)及2023年9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9月6日,你公司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禄丰罗次地热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对造成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从环境保护效果、营收状况、整改情况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同时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在长期亏损运营的状态下仍然保证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方面进行申辩,希望我局免于处罚。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时,已考虑你公司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企业经济承受度、改正态度,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其中,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83,000.00);对你公司未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