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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4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928013
  • 2023-09-28 17:13:5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34

武定新达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QAFL43R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矣波村委会老干箐滇武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陈艳红

武定新达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6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第二生产线三级沉淀池内有明显抽取痕迹,池外有少量黑色印记,清运痕迹明显。厂区至小矣波村道边有黑色清运泼洒痕迹,有洒水车正在对道路进行清洗。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34月期间委托运输司机李忠富,共运输16车固体废物倾倒至武定县乌龙村委会一废弃的采石场矿坑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7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5号)及20237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728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处罚过于严厉,加之市场萎靡,公司难以承受;同时在该事件发生后,企业已采取措施并加强了管理,希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时已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子采纳。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元整(¥191,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