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武罚字〔2023〕3号
云南塑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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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禄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龙福
云南塑丰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5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PE隔离膜生产线车间下方露天堆放有废弃的用于印刷的油墨桶及原料固化剂包装物,现场可见部分废弃的白色油墨流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3〕4号)及2023年7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7月28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认为公司及时整改,所产生的处置费用较低,罚款金额较高;二是相关违法行为系疏忽大意,堆放数量较少且在厂区范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执法部门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并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希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不予处罚。
经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时已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相关违法行为无法有效说明情节轻微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你公司整体案件情况,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子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