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3〕3号
楚雄韵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JTYN6M
地址:楚雄高新区一九九煤田地质勘探队
法定代表人:周丽萍
楚雄韵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6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在环检云EU9076时采样探头掉出,导致插管深度不足40cm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在环检云E7S599、云EE0068、云A6Y81K时车辆冒蓝烟,即明显烧机油的否决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收取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34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检监控录像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8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6号)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称你公司已对涉案车辆召回重检,请求从轻处罚。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时,已考虑你公司的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元整(¥34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