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南罚字〔2023〕1号
华能南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587370819F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
法定代表人:童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南华县吕合煤矿排土场光伏电站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南华县吕合煤矿排土场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电压等级由110kV变更为220kV已开工建设,主变压器和GIS设备正在组装,未取得环评变更批复;根据《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电压等级升高属于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你公司南华县吕合煤矿排土场光伏电站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3〕1号)及2023年5月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元整(¥229,000.00),其中:升压站电压等级升高,未取得环评变更批复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220kV送出线路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