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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谢烟双线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330003
  • 2023-03-30 11:21:48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28号

楚雄同泽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110kV谢烟双线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0.8494hm2,其中永久占地0.6214hm2,临时用地0.228hm2。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在110kV谢烟双线N09号杆大号侧170米位置新建G1直线塔1基后,线路直行636米位置新建G2耐张塔1基后,线路左转45°行线682米至新建G5耐张塔后,线路左转33°行线136米并下穿110kV谢烟龙金线至新建G6耐张塔后,线路右转10°行线379米至新建G8终端塔后,线路电缆引下延新建电缆隧道内敷设470米并下穿220kV宇泽Ⅰ、Ⅱ回线、110kV苍科Ⅱ回线及110kV苍龙线至新建G9终端塔电缆上塔后,行线1448米并跨越110kV苍科Ⅰ回线(待建)至新建G14耐张塔后,线路右转81°行线402米至新建G16耐张塔后,线路左转2°行线772米至新组立的G18耐张塔后,线路右转27°行线49米至新建G19耐张塔后与原线路搭接,迁改结束。

(二)路径长度:迁改后N09-G19路径长5.14km,其中新建架空路径长4.673km,电缆线路0.467km,沿用路径长0km。

(三)架空线杆塔及基础数量:新建杆塔19基,其中螺栓型耐张塔18基、钢管杆1基,其中螺栓型直线塔9基,耐张塔8基、T接塔1基;68个掏挖基础、1个灌注桩基础、1个板式基础;1.6m×2.1m电缆隧道470m、电缆沟124m;10kV架空线路2.5km、S13-M-50kVA变压器1台。

(四)拆除:拆除铁塔4基、混凝土双杆4基,JL/G1A-240/30型导线2.93km。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工程线路避开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目标,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当地电网规划。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设计和线路方案,尽量使线路远离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减少林木砍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线路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GB3906—2008)。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减少设置牵张场,施工时采用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的施工工艺。优化施工布局,减少施工占地,尽可能保护原有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须采取临时拦挡及覆盖等措施,减小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降低施工噪声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发现保护植物,应选择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保护植物进行移栽保护。将施工期环保措施纳入工程监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工程投运后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妥善处理环境问题;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工程项目建设征占、使用林地、土地前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完善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前涉及区域不得开工建设。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和对人员的宣传教育,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云南万绿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