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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2〕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0629006
  • 2022-06-29 15:01:5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6

 

昆明鼎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4847L

地址:昆明市棕树营小区中心组团2幢二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姚祥友

云南麻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大麻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3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编制单位于20203月为云南麻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麻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大麻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报告书》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11.2对符合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具体建设项目,应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评文件中选址选线、规模分析内容可适当简化。当规划环评资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仍具有时效性时,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直接将地下水(一级评价降至二级)、土壤(一级评价降至二级)及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三级评价降至简单分析)进行降级评价,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6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要求;

(二)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土壤仅对pH值、镍、总镉、铜、锌、镉、铅、钟、承进行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4.5 现状检测因子的要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18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7号),20226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2022519202261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通报批评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