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职权项目总表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7项(办理项20项) |
1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 |
3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 |
4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新办) |
5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 |
6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遗失补发) |
7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领) |
8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 |
9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0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
11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12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13 |
行政许可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1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16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
17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遗失补办 |
18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 |
19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
20 |
行政许可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50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绝、阻挠复查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未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等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影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结果,不公开、不如实公开环境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侵占、损毁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放射性物质,倾倒工业或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排放有毒和病原体物质及未进行水质监测等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等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或未按照规定应急、处置水污染事故等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等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或造成环境污染等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管理,或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或事故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企事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或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等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产生粉尘和排放气态污染物等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未设置围挡、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排放恶臭气体等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活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或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或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生态修复等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运污染土壤,或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缺陷、遗漏或虚假,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投资概算,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等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等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等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法运输医疗废物等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超期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等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等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等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等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等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或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设置专(兼)职人员等情况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臭氧层消耗物质管理中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行为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行为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行为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行为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行为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行为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行为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行为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行为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行为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行为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行为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行为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行为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行为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行为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单位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行为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行为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行为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行为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行为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行为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行为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行为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行为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行为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行为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8项 |
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
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
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
4 |
行政强制 |
责令恢复原状 |
5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 |
6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恢复原状 |
7 |
行政强制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针对水污染) |
8 |
行政强制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针对土壤污染)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六 |
行政检查 |
共8项 |
1 |
行政检查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2 |
行政检查 |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 |
3 |
行政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4 |
行政检查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5 |
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环境影响跟踪检查 |
6 |
行政检查 |
排污单位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7 |
行政检查 |
全州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8 |
行政检查 |
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检查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3项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十一 |
内部审批 |
共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