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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1-0111002
  • 2021-01-11 10:38:15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1〕1号

楚雄利盈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对《楚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大姚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西侧,负责处置大姚县、永仁县、姚安县、元谋县及其所辖乡镇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3万元。项目采用微波消毒处置技术,日处理医疗废物5吨,服务年限30年。项目须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微波消毒设备内置“二级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微波消毒废气经内置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外部废气处理系统,同医疗废物破碎过程产生的废气、消毒前破碎进料时和消毒后出料时逸出的少量废气接入“活性炭吸附+旋流塔+UV 光氧催化”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其他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对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以医疗废物处置厂房和污水处理站为边界的周边200m范围。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结合《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加强对污水处理站废水出口污染因子的监测。

项目生产废水(医疗废物转运车清洗、消毒废水,周转箱清洗、消毒废水;地板消毒、清洗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水)和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混合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按二者最严指标进行控制)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须按规定进行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加强地下水水质的动态长期监测工作,发现异常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措施。各原辅料、固废贮存点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大姚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弃劳保用品及周转箱、医废残渣消毒后送大姚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膜、废UV灯管、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MBR膜收集后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做好管理台账。

(五)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及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杜绝风险事故的发生。建设过程中采取分区防渗,运营过程中严格各类风险物质使用的管控、记录,加强工人培训、强化管理;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1日